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44号 |
原告卢红卫(又名卢红伟),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陈灵军,男,1961年2月3日生,汉族。 原告卢红卫诉被告陈灵军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红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卢红卫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上一篇:刘松虎、刘松奇、刘三虎与耿桃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