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登民一初字第2297号 |
原告向芳,女,汉族,1984年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金松,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青宁,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向芳诉被告胡青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向芳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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