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6号 |
原告王海钦,男,1957年2月14日生,汉族。 被告李坤,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王海钦诉被告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钦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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