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牟民初字第1877号 |
原告杨磊,男,生于1986年10月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玉堂、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晓朋,男,生于1984年10月2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与被告朱晓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元,由原告杨磊负担。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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