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4号 |
原告张培军,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生,系薛秀芬(已死亡)丈夫。 原告薛书,男,汉族,1932年12月28日生,系薛秀芬(已死亡)父亲。 原告张东阳,男,汉族,1988年1月31日生,系薛秀芬(已死亡)儿子。 原告张晓娜,女,汉族,1981年10月3日生,系薛秀芬(已死亡)女儿。 被告耿巧莲(曾用名耿巧连),女,汉族,1958年10月16日生,系肇事人申根兴(已死亡)妻子。 被告申向前,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系肇事人申根兴(已死亡)长子。 被告申向权,男,汉族,1987年12月22日生,系肇事人申根兴(已死亡)次子。 原告张培军、薛书、张东阳、张晓娜诉被告耿巧莲、申向前、申向权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培军、薛书、张东阳、张晓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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