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981号 |
原告郑松彦,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 被告李遂河,男,成年,汉族。 原告郑松彦诉被告李遂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松彦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松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松彦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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