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荥民初字第664号 |
原告白松坡,男,1920年5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书海,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白进卿,男,1946年11月9日生。 被告白王文,男,1956年2月18 日生。 被告白进荣,女,1949年3月20日生。 被告白芙蓉,女,1962年7月24 日生。 原告白松坡诉被告白进卿、白王文、白进荣、白芙蓉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樊书海,被告白进卿、白进荣、白芙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王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妻子先后生育五个子女,一直在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寨沟121号居住(生活)。四、五十年前,原告妻子去世,原告独自一人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并先后成家立业。除次子白福卿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外。其他子女结婚后分门另住。2011年,原告宅子拆迁,暂住在长子家里。两年多来,原告孤独住在儿子的空房子里,身心得不到关爱。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白俊卿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被告白顺卿、白进荣、白芙蓉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00元。要求四被告共同分担原告以后的住院护理和医疗费。 白进卿辩称:其和父亲的矛盾是由拆迁引起的,可以另行解决。但就赡养问题,所有子女都有义务。其以前也赡养父亲,其已年近70,也有病每天吃药,家庭负担较重,关于父亲的赡养,该拿钱拿钱,该回来看他回来看。父亲生病住院的话医疗费报销后由兄弟姐妹均摊。父亲要求的1000元过高,其愿意比其他兄弟姐妹多承担50%以下的赡养义务,父亲可继续在我的房子里居住(工商局家属院或者老家都可以),但这种情况下我的负担应相应减轻,或者由兄弟姐妹轮流赡养。 白进荣辩称:由兄弟姐妹几个轮流赡养,因为自己和丈夫都是一身病,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轮流赡养的话每人负责赡养一个月,父亲年龄大了身边不能没有人。但白进卿要求的医疗费均摊不公平。 白芙蓉辩称:其同意姐姐白进荣的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白松坡婚后育有三子二女,除二子白福卿身患疾病,手有残疾外,其他子女均分门另住。2011年,原告原住所拆迁后,其陆续在子女家居住过一段时间,现在其长子白俊卿家居住。2014年,原告与被告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向本院起诉。本案审理中,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本案中,原告白松坡已年满94周岁,现生活虽能自理,但随着年时日高,其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各被告年龄也均已年满60周岁,各自也有相应的家庭负担。原告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白俊卿每月支付1000元,其他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明显高于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原告实际需求,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当地生活水平和原告意愿,综合考虑酌定原告由四被告轮流赡养一个月,如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应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支付原告当月赡养费用2420元。原告生病住院期间,由四被告轮流护理。治疗费用凭医疗费票据,由四人均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次由被告白进卿、白王文、白进荣、白芙蓉,每人轮流一个月赡养照料原告白松坡。拒绝履行义务的,由当月义务人支付2420元赡养费用给原告; 二、原告白松坡生病住院期间,由被告白进卿、白王文、白进荣、白芙蓉轮流护理,支出的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费票据由四被告分别承担四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白松坡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王 浩 审 判 员 高红丽
二Ο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佳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