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659号 |
罪犯刘帅只,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安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 日作出(2007)北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帅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同犯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安少刑终第2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2月15日交付执行。后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最近一次减刑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帅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帅只伙同他人于2007年5月至6月间在安阳市多处抢劫六起,抢得现金、手机等物总价值3729.56元。该犯犯罪时系主犯,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2000元,余4000元未履行。 罪犯刘帅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四次,记功一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刘帅只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帅只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帅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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