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3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友谊南路。 法定代表人柴松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琴,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介元保(又名介保军),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常村镇毡匠屯村。 委托代理人任中英,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介元保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忠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介元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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