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3403号 |
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巧玲,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某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歹付伟、乔巧玲经本院传票传唤、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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