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民事调解书 |
(2014)荥民初字第1460号 |
原告崔小娜,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江涛,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林林,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春林,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负责人王增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华昱,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小娜诉被告朱春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5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朱春林驾驶车牌号为豫AJ2578牌货车在荥阳市高村镇农电所门口处与行人崔小娜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崔小娜受伤。该交通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春林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荥阳市中医院治疗。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233.3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崔小娜与被告朱春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崔小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2500元(包含被告朱春林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 二、原告崔小娜于2014年10月10日当庭返还被告朱春林垫付的医疗费用5000元; 三、原告崔小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别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崔小娜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晶 |
上一篇: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新林、孙爱香行政征收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