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漯民一终字第16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漯河市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彦斌,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素明,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瑞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宝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宏献,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谢瑞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韩彦斌、李素明,被上诉人谢瑞卿的委托代理人周宝珠、张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付春香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怡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