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漯民一终字第23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程红忠,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亚平,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该联社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建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振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雷,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程爱枝,女,汉族。 原审被告:李宏超,男,汉族。 原审被告:李亚民,男,汉族。 三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建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程爱枝、李宏超、李亚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郾城农信社委托代理人胡亚平、被上诉人建华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雷,原审被告李亚民及三原审被告程爱枝、李宏超、李亚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付春香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O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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