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漯民一终字第23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土肥测配站万丰农资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应瑞杰,该服务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土肥测配站万丰农资服务部(以下简称万丰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北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丰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卢银娣,被上诉人鲁北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按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 二、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付春香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O一四 年 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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