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2)博界民初字第263号 |
原告李金虎 ,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尚二建,男,成年。 原告李金虎与被告尚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二建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金虎起诉认为,2010年9月29日,被告因业务需要扩大投资,向原告借款50万元现金。借款协议载明:借款三个月,2010年9月29日至2011年1月30日止,月息2分。逾期后,被告分七次偿还原告437080元,余款6292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292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0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尚二建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李金虎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庭审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组: 1、借款协议和借据各一份,以此证明2010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从2010年9月29日至2011年1月30日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2、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借款逾期后,分七次偿还原告437080元,下余借款62920元至今未还。 被告尚二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客观、真实,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9月29日,被告尚二建因业务需要向原告李金虎借款 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2010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从2010年9月29日至2011年1月30日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被告又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李金虎现金伍拾万元整, 2010年9月29日,尚二建,”逾期后,被告偿还原告437080元,余款62920元至今未还,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尚二建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有借款协议和借据为证,借贷事实清楚,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逾期后,被告尚未还清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下余借款并支付利息,其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尚二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金虎借款6292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0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息。 本案诉讼费1373元,由被告尚二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中华 审判员 张继新 审判员 王四清 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魏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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