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申字第11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五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唐军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通许县朱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磊,镇长。 再审申请人开封市五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通许县朱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朱砂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星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朱砂镇政府应当给付申请人五星公司工程材料及350户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的价款共计1229458.92元,其中,申请人遗留在气站房内未评估物品折价款43350元,灶具和计量表款195850元,土建投资款129258.92元。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并未竣工,原审法院委托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朱砂镇政府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申请人遗留在气站房内未评估物品,原审已经判决朱砂镇政府赔偿。至于灶具和计量表款,申请人在一审时并未主张此项费用。 综上,开封市五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封市五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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