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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司通软件有限公司与METAQUOTESSOFTWARECORP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青岛司通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彩,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迪,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ETAQUOTESSOFTWARECORP。 法定代表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青岛司通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彩,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迪,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ETAQUOTESSOFTWARECORP。

法定代表人RenatFatkhullin,首席执行官。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司通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METAQUOTESSOFTWARECORP.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司通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METAQUOTESSOFTWARECORP.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审 判 员  邱 松

代理审判员  张 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冬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