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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2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2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78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晨,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448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乐视网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12月21日乐视网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海云台》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自2009年12月21日起5年。2011年8月18日乐视网公司通过京东商城网站购买了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生产的万利达(Malata)MBD-906DVD播放机(高清版)一台,发票显示销售单位为京东公司。经查,该机设置“在线影院”栏目,连接互联网进入“在线影院”后,显示有“百视影院”栏目,在该栏目内可以在线观看涉案电影。万利达公司和百视通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签署《关于互联网电视机顶盒项目的合作协议》,约定在万利达公司生产的互联网机顶盒内对接百视通公司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由百视通公司通过该平台提供影视剧等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百视通公司亦认可涉案播放机里面的在线影视剧等节目内容由自己提供,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内。百视通公司侵害了乐视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涉案播放机属于侵权产品,京东公司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为此,乐视网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京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提供电影《海云台》在线观看服务的万利达(Malata)MBD-906DVD播放机(高清版)等。

一审法院向京东公司、百视通公司送达起诉状后,百视通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侵权公证时间为2011年9月,当时百视通公司主要的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232号,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属上海市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尚未设立知识产权庭,上海市静安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归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百视通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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