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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15-A。 法定代表人陆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15-A。

法定代表人陆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东阳天世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20日,上诉人东阳天世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阳天世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宾岳成

代理审判员  陈志兴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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