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詹启智诉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版权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版权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启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版权局)。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启智诉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版权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启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启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启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