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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雅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6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松,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森雅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子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松,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森雅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子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森雅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920262354.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代理审判员 潘    亮

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嘉莉(兼)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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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