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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泰格利网吧久申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工业区××栋××楼,组织机构代码:××××177。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格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工业区××栋××楼,组织机构代码:××××177。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街××宾馆,身份证号码:×××811X,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工农区××组,身份证号码:×××0229,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街××号××座××号(××区),组织机构代码:××××48-8。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73年11月21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路××室,身份证号码:×××2220,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闫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区××镇仓房村××组,身份证号码:×××3629,该司员工。

原审被告深圳市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泰格利网吧久申店,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225。

负责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街××宾馆,身份证号码:×××811X,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工农区××组,身份证号码:×××0229,该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泰格利网吧久申店(以下简称泰格利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播放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影片《C+侦探》的光碟,其片尾显示:2007寰宇娱乐有限公司。根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注册编号为3571的《发行权证明书》记载,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公司)是《C+侦探》的出品公司。该片于2007年8月在香港完成,并于2007年9月首次在香港公映。该片的发行公司为优朋普乐公司,其拥有该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止的发行权。发行形式: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只限在电脑观看及不包括通过机顶盒在电视收看的播放权利及透过任何方式在流动电子设备播放的权利)。《发行权证明书》附页记载如下:寰××公司已将该片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寰××影片发行有限公司,现寰××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将该片仅限于发行地区内之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优朋普乐公司。

2010年8月21日,优朋普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处工作人员韩某来到位于深圳市××区××路××工业区××栋××楼的泰格利网吧。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吴某办理了上机手续,在网吧内随机选取一台计算机进行了与案件相关的如下操作:1、开启并登陆该计算机,点击键盘拷屏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拷屏并将上述拷屏内容复制保存在桌面新建的“泰格利网吧100821”的W0rd文档内;2、双击桌面上名为“在线电影”的图标,当前屏幕显示“乐吧影院”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浏览该页面,分别按下拷屏键,对当前桌面显示的内容进行拷屏,并将拷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文档中;3、在该页面上的“搜索”框中输入“C加侦探”,点击“开始搜索”,进入相关页面,点击“C加侦探”的图标,进入相应页面,点击“播放列表”目录中的“01”进行播放,拖动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随机选取画面分别进行拷屏并将拷屏内容复制保存在上述文档内;4、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经公证员检查,该U盘无任何相关内容;将“泰格利网吧100821”的W0rd文档复制并保存于U盘中,交由公证员收存;5、公证员将上述U盘中的w0rd文档拷贝至其电脑中,并刻录成光盘封存。依上述过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1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除本案涉案影视作品外,另有多部影视作品的证据保全。打开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影片“C加侦探”播放后的片名为“C+侦探”,经比对,公证截屏显示的影视内容与优朋普乐公司主张权利的影视作品《C+侦探》的内容相同。根据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双击网吧电脑桌面上名为“在线电影”的图标后进入“乐吧影院”网页,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的“乐吧影院”网页地址栏显示为http://192.168.0.250/;同时,该播放页面下方有“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话、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视听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泰格利公司及泰格利网吧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乐吧影院”平台使用协议》。根据该协议,甲方(即授权方)为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乙方(即代理方)为深圳市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丙方(即网吧)为“深圳市泰格利网吧”,上述三方约定如下:乙方经甲方授权,在深圳区域内针对该区域网吧行业代理“乐吧影院”平台销售与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偿向丙方提供基于“乐吧影院”平台的使用及服务,并提供平台软件安装及协议该平台日常维护;甲方负责基于“乐吧影院”平台的技术升级和版本更新;“乐吧影院”平台所提供的节目内容由享有版权许可的合作商提供;本次签约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签约平台使用费为人民币2400元。上述协议有网××公司、鸿博公司、泰格利公司的签章。泰格利公司及泰格利网吧另提交了一份盖有鸿××公司印章的收据,以及鸿××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泰格利公司及泰格利网吧当庭确认,其未审查网××公司的经营资质等资料以及网××公司对鸿××公司授权情况等,但鸿××公司曾口头向其承诺网××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另查,泰格利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泰格利网吧久申店隶属泰格利公司,是其分公司。根据泰格利公司的自认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所载信息,(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138号公证书所载的公证取证地点与泰格利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同一地址。泰格利网吧久申店的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区××路××大厦××楼;泰格利网吧久申店主张,涉案的侵权行为与其无关,优朋普乐公司亦当庭表示无法确定泰格利网吧久申店是否本案侵权主体。

又查,根据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2011)××民五(知)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优朋普乐公司享有《C+侦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优朋普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泰格利公司及泰格利网吧的行为是否侵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