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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田诉杨毕高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张希田,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杨庄户乡梅楼村委张大庄西组,身份号码:412828198003021531。 委托代理人杨正田,男,河南省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张希田,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杨庄户乡梅楼村委张大庄西组,身份号码:412828198003021531。
委托代理人杨正田,男,河南省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毕高,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杨庄户乡杨庄户村委寨树桥组,身份号码:412828198607131512。
原告张希田诉被告杨毕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长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希田的委托代理人杨正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毕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希田诉称,被告杨毕高因购车缺少资金,于2013年10月4日到我家借款30000元,并写有借条,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及借款利息,该款到期后经我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该款,为此我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该款及利息共计33000元。
被告杨毕高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毕高因购车缺少资金,于2013年10月4日向原告张希田借款30000元,并写有借条,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该款并追要欠款期间的利息3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杨毕高因购车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原告提供现金被告接收时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毕高偿还口头约定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该欠条上未注明具体的利率,是否约定有利率、利率多少均无法查明,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毕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希田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希田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杨毕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长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彦坡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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