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任子意,男,汉族,1996年7月2日生。 法定代理人任国强,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振国,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 被告钱新治,男,1975年1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子意诉被告钱新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子意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子意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宝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