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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意与钱新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任子意,男,汉族,1996年7月2日生。 法定代理人任国强,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振国,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 被告钱新治,男,1975年1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任子意,男,汉族,1996年7月2日生。
法定代理人任国强,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振国,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
被告钱新治,男,1975年1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子意诉被告钱新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子意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子意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宝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何世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