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175号 原告陈海涛,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新乐,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王爱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 被告刘利恒,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了原告陈海涛诉被告王爱军、刘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王爱军和刘利恒。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爱军、刘利恒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海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来保 审判员 张菊玲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