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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涛与王爱军、刘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175号 原告陈海涛,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新乐,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王爱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 被告刘利恒,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了原告陈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175号
原告陈海涛,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新乐,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王爱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
被告刘利恒,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了原告陈海涛诉被告王爱军、刘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王爱军和刘利恒。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爱军、刘利恒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海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来保
审判员  张菊玲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