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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林香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74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林香,曾用名田叶公,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捕前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6日被范县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74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林香,曾用名田叶公,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捕前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6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志莲,女,1996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9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6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艾不勒,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岩帅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在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7月2日移交范县公安局带回,7月6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6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林香、蒋志莲、田艾不勒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林香、蒋志莲、田艾不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份,被告人田林香勾结被告人蒋志莲,商议以蒋志莲出嫁为由实施婚姻诈骗,田林香安排不知情的宋某甲将蒋志莲接到范县,田林香又勾结被告人田艾不勒冒充田林香的姑父以接收赃款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在范县杨集乡宋洼村,三名被告人欲骗取常某甲4万元,常某甲先支付11000元,蒋志莲到了常某甲家后骗取常某甲3000元后又返还常某甲。次日蒋志莲逃跑后被田林香骗出拉到范县,蒋志莲及田林香皆报警,案发后田艾不勒将10900元赃款返还于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破案经过,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收条,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协议书,刑事技术照片,移交证明,QQ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指控田林香、蒋志莲、田艾不勒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蒋志莲、田艾不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田林香辩称其没有想骗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田林香伙同被告人蒋志莲,商议以蒋志莲出嫁为由实施婚姻诈骗,田林香安排不知情的宋某甲将蒋志莲接到范县,田林香又勾结其姑父田艾不勒以接收赃款及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在范县杨集乡宋洼村,三名被告人欲骗取常某甲4万元,常某甲先支付11000元,蒋志莲到了常某甲家后骗取常某甲3000元后又返还常某甲。次日蒋志莲逃跑后,被田林香骗回到范县,蒋志莲及田林香皆报警,案发后田艾不勒将赃款返还于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田林香、蒋志莲、田艾不勒的户籍证明及对三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现金收条,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结婚协议书,移交证明,抓、破案经过,蒋志莲和田林香QQ聊天记录,证人宋某甲、常某乙、潘某某、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常某甲、常某丙的陈述,被告人田林香、蒋志莲、田艾不勒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林香、蒋志莲、田艾不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志莲、田艾不勒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赃款退回,可对其从轻处罚。田林香辩称其没有想骗钱的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林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蒋志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田艾不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范甫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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