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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6月1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8月14日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6月1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8月14日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7日生育长子李宜甲,2012年10月3日生育次子李宜乙,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酗酒,且酒后打骂我,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解除双方痛苦,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宜甲、李宜乙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育费、依法分割财产、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2008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27日生育长子李宜甲,2012年10月3日生育次子李宜乙,现均随被告李某某生活,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9月份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为证,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原告陈某某主张其与被告李某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但未举出相关证据,故对其诉称本院不应采信,原、被告间也不具备其他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应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有利于双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