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郝春全,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郝春全,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5月11日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春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2006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王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2010年12月1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2013年4月8日,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至今被告仍然下落不明,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4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周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原、被告经介绍相识,2007年11月22日在内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王某甲。2010年12月25日,被告因与其母亲陈某某生气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12月27日,原告曾到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报警寻找被告,公安部门也对此立案调查。
2013年4月8日,原告曾起诉被告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过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2013年8月8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2014年6月4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至今仍然下落不明。
2014年6月23日,南阳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百里奚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自2010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2014年6月24日,内乡县大桥乡大周营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原、被告2007年结婚,被告自2010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同时,内乡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证实,经网上查询,未发现被告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法轮功”等邪教前科。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两份金额均为800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期储蓄存单,请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南阳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百里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内乡县大桥乡大周营村委会及内乡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存单复印件等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7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但2010年12月25日被告与母亲生气吵闹后,离家出走之今,现已将近四年,期间原告曾起诉请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婚生子王某甲随其生活,由被告每月负担400元抚养费问题,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现王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故王某甲应仍随原告生活。现被告的收入状况不明,结合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及南阳市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负担王某甲的抚养费400元属于合理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请求分割两份定期储蓄存单的财产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财产状况无法查明,暂无法对原、被告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自2014年12月1日起被告周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按年支付,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张芳芳
代理审判员  徐 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