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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娄保军与被告刘继茂、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山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娄保军,男,1969年6月2日出生。 被告刘继茂,男,1958年8月9日出生。 被告刘鹏,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娄保军与被告刘继茂、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诉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山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娄保军,男,1969年6月2日出生。
被告刘继茂,男,1958年8月9日出生。
被告刘鹏,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娄保军与被告刘继茂、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诉求标的为202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均不在本辖区。
本院认为:《河南省法院最新级别管辖标准》规定,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戚秀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董海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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