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索雷,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继东,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索雷与被上诉人赵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继东于2014年7月23日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索雷归还6001元;2、因索要借款所产生的费用500元;3、诉讼费由索雷承担。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索雷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索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继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4月15日,赵继东让张文强从张所有的民生银行6226224300319143的账户上转账6001元给户名是索雷的平安银行6221550790884823的账户上,至今索雷未偿还该借款,因此纠纷成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继东让其朋友张文强给索雷的信用卡转款6001元,索雷予以认可,能够反映双方之间有客观的借款事实,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索雷辩称其信用卡和密码都在赵继东处,其没有用过转入的6001元,故不同意偿还,因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一、索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继东借款6001元;二、驳回赵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索雷承担。 索雷上诉称:我当时和赵继东不认识,他和一个叫小绍的人,还有一个叫眼睛的人,合伙诈骗我,我不欠赵继东的钱。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赵继东的诉讼请求。 赵继东二审未答辩。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索雷与赵继东之间是否存在6001元的民间借贷关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索雷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相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索雷上诉称其不欠赵继东的钱,是被赵继东与他人合伙诈骗,但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索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索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