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339号 原告常红旗,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许多,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明辉、骈双宝,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红旗与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红旗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红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5元,减半收取3707.5元,由原告常红旗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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