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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合与武鹏、武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胡合,男,1959年11月26日生。 被告武鹏,男,1985年11月4日生。 被告武永安(又名武学志),男。 原告胡合诉被告武鹏、武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胡合,男,1959年11月26日生。
被告武鹏,男,1985年11月4日生。
被告武永安(又名武学志),男。
原告胡合诉被告武鹏、武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胡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