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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贻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贻军,男,汉族。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4年3月18日抓获归案并羁押于江苏省宝应县看守所至2014年3月24日。同年3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贻军,男,汉族。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4年3月18日抓获归案并羁押于江苏省宝应县看守所至2014年3月24日。同年3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4月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贻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梁某甲、程某某、徐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梁某甲、程某某、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卫江、被告人潘贻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潘贻军在收到深圳市华光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用于支付南阳新闻中心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31万元后,没有向程某某、梁某甲、徐某某三个班组农民工发放工资,携款潜逃。2014年1月16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潘贻军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潘贻军在收到该指令书后仍不支付程某某、梁某甲、徐某某三个班组农民工工资。梁某甲班组农民工梁某某(敏)在2013年6月被确诊食道癌,2014年4月被确诊食道癌术后纵膈淋巴结转移,因无钱继续在医院医治被迫出院,于2014年7月2日病故。
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潘贻军的供述;2、证人吴某某、梁某甲、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南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潘贻军有能力支付但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于起诉指控携款潜逃不实,我拿钱后是回家还帐了,再者,梁某甲父亲病死与我无关。我是初犯,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潘贻军在收到深圳市华光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用于支付南阳新闻中心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31万元后,没有向程某某、梁某甲、徐某某三个班组农民工发放工资,携款潜逃。2014年1月16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潘贻军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潘贻军在收到该指令书后仍不支付程某某、梁某甲、徐某某三个班组农民工工资。梁某甲班组农民工梁某某(敏)在2013年6月被确诊食道癌,2014年4月被确诊食道癌术后纵膈淋巴结转移,因无钱继续在医院医治被迫出院,于2014年7月2日病故。
审理中,梁某甲、程某某、徐某某等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潘贻军于2014年3月18日被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派出所抓获归案,同日羁押于江苏省宝应县看守所至2014年3月2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证、公证书;2、收条、汇款电子回单、工程合同、结算款承诺书;3、梁某某(敏)病例、死亡证明等;4、程某某、梁某甲、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潘贻军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贻军以逃匿方法有能力而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潘贻军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贻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潘贻军的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范成然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学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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