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87号 申请人张喜卿(张喜青),男,1948年1月23日生。 被执行人郭喜枝,男,1965年10月2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滑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喜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1月13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喜枝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喜枝存款10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