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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卿与郭喜枝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4)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87号 申请人张喜卿(张喜青),男,1948年1月23日生。 被执行人郭喜枝,男,1965年10月2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滑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喜枝发出执行通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87号

申请人张喜卿(张喜青),男,1948年1月23日生。

被执行人郭喜枝,男,1965年10月2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滑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喜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1月13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喜枝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喜枝存款10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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