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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平诉冯书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张某,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冯某,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鲁山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贡恩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张某,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冯某,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鲁山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贡恩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双方婚前经人介绍相识,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二人聚少离多,没有培养好夫妻共同感情。婚生女冯婉真2006年自出生至今都是原告本人及父母帮忙抚养、被告从来不管不问,自婚生子冯奕贺2013年出生后,本想被告转业回家,应该帮助原告操持家务,不想被告不仅不体谅原告的苦衷,还经常酒醉殴打原告本人,辱骂原告父母,如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冯婉真、婚生子冯奕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二个孩子出抚养费共计1200元;3、被告退伍安置费约150000元,应支付原告75000元。
被告冯某辩称,由于婚后一直在部队,没有照顾好被答辩人及子女,答辩人深表内疚,同时也知道存在缺点,日后一定改正,希望被答辩人看在家庭圆满和子女幼小的现状能够原谅答辩人。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4年原告张某同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6年10月25日婚生长女冯婉真、于2013年10月7日婚生长子冯奕贺。被告冯某结婚后一直在武警部队服役,每年探亲假期间回到鲁山县观音寺乡同原告团聚。自2014年元月份至今,被告冯某陆续在鲁山县办理退伍转业安置手续。今年9月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原告张某起诉法院请求离婚,引起本案民事纠纷。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及被告冯某均承认双方婚后在鲁山县城南环路有房屋一套。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需要共同培养,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夫妻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共同化解。本案中,原、被告近几个月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说明夫妻双方之间的沟通不畅,如果双方能够平心静气及时进行沟通,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双方夫妻感情能够和好。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贡恩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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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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