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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玉强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玉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2003年5月至2009年1月任恼里镇副镇长,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负责新农村具体工作,2010年4月任恼里镇产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玉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2003年5月至2009年1月任恼里镇副镇长,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负责新农村具体工作,2010年4月任恼里镇产业聚集区常务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7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7月2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聂丙乔,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玉强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以(2014)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谭玉强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追缴被告人谭玉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谭玉强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新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玉强及其辩护人肖道灵、聂丙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受贿罪
被告人谭玉强在担任长垣县恼里镇副镇长及恼里镇产业聚集区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恼里镇土地及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秋季,收取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金20000元,2007年,收取新乡市广增起重配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某现金20000元,2009年9月,收取杨某某现金50000元,2010年春节前,收取杨某某现金10000元,共计受贿100000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1年,被告人谭玉强私刻一枚长垣县恼里镇人民政府的印章;2012年11月左右,被告人谭玉强私刻两枚“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
为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玉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谭玉强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谭玉强私刻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谭玉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谭玉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有异议,辩称赵某甲、曹某某分别给其20000元属实,二人给钱是让其去郑州跑事,且二人同去,钱也送出去了;杨某某给其10000元属实,但杨某某借其100000元,这10000元是利息;其没有收取杨某某50000元,其行为构不成受贿罪;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有异议,辩称其刻章是事实,但经镇政府管章领导及公司同意才刻章,其行为构不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谭玉强受贿犯罪事实不成立,不构成受贿罪;谭玉强刻制长垣县恼里镇人民政府印章、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印章,是因公刻章使用,没有为个人办事使用,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谭玉强在担任长垣县恼里镇副镇长及恼里镇产业聚集区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恼里镇土地及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秋季,谭玉强收受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金20000元;2007年,谭玉强收受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某现金20000元;2010年春节前,谭玉强收受杨某某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长垣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明长垣县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由郑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这两个公司都是由程某某负责。
2、郑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明郑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及二公司的关系。
3、户籍证明,证明谭玉强,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
4、长垣县委组织部文件、长垣县恼里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谭玉强的任职情况。
5、搜查笔录及搜查出的手写材料,证明从谭玉强家中搜出书写材料的情况。
6、证人赵某甲(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07年秋季,其为了公司违法占地少交罚款送谭玉强20000元,让谭玉强帮忙的情况。
7、证人曹某某(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07年,其让谭玉强帮忙,在土地部门的卫星图上修改其公司未批先占土地的面积,送谭玉强20000元的情况。
8、证人程某某证言,证明郑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名字实际是一家公司,一套人马,其公司就是受各县、乡土地部门委托为他们做土地规划。2012年后与长垣县的乡镇有业务来往,其就是公司的“程博士”,与谭玉强不认识,没有经济来往。
9、证人杨某某证言,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几,为了让谭玉强帮忙催要恼里镇政府所欠工程款,送给谭玉强10000元。
1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任长垣县国土资源局稽查队队长期间,2007年带队到恼里镇巡查,发现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没交罚款、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建院墙,就拆除了该公司的部分在建院墙,后该公司交了罚款才继续建院墙。其带队到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巡查过,但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土地罚款交的早,有相关用地手续。
11、被告人谭玉强供述及辩解,证明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都有违法占地的情况,为了调整土地规划图,2007年冬天,二公司的董事长赵某甲和曹某某分别找到其,让帮忙找“程博士”,让“程博士”在县规划图上把二公司的违法占地由基本农田变更为废弃土地,其给“程博士”送40000元是受河南省宏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赵某甲和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曹某某委托去的,这40000元赵某甲和曹某某各负担20000元。2010年春节前,杨某某送给其10000元,与杨某某借其钱的利息和杨某某欠其服装款没有关系,为了感谢其给杨某某提供“和谐社区道路、排水”招标信息,让其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方便和照顾。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12、合同书及取款凭证、收据,证明长垣县农村公路2010年交通运输部桥梁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恼里镇和谐社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长垣县恼里镇矿山大道辅道改造及延伸段五支河桥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13、郜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凭条,证明郜某某银行卡交易情况。
1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其得知恼里镇要修一座桥梁,其想承揽这座桥梁的施工,就找谭玉强了解情况,谭玉强称这个工程需要逐级去河南省发改委申请资金,而申请资金需要一些花费,谭玉强让其给他5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等桥梁资金审批下来,这座桥梁就交给其承建。其和郜某某商定给谭玉强50000元,郜某某准备了50000元,其送给谭玉强50000元现金,后这座桥梁招标,其和郜某某使用新乡万兴路桥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
15、证人郜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其和杨某某为了承揽恼里镇西辛庄村至魏庄镇大车村的桥梁,其取出50000元现金交给杨某某,杨某某说他将50000元交给谭玉强,让谭玉强帮忙,后大桥招标时中标及签订合同的情况。
16、证人赵某乙证言,证明其原任长垣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兼局长,2009年恼里镇西辛庄村至魏庄镇大车村大桥工程是恼里镇政府跑的项目,交通局只是名义上组织招标者,招标定标都是恼里镇的工作人员,大桥修建合同是其代表交通局签订的,工程上具体问题不清楚。
1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其任长垣县恼里镇镇长,西辛庄往西的天然文岩渠上的桥年久失修,过往车辆不安全,镇里拿到县交通局和发改委的行文后安排谭玉强到省里跑这个项目,2010年初,省发改委批复这个项目,后来中标的是新乡万兴路桥有限公司,桥梁施工对外协调是李某甲负责的情况。
18、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09年其在恼里镇担任黄河生态园区管委会主任,修建恼里镇西辛庄往西的天然文岩渠上大桥,当时恼里镇是安排谭玉强负责去省发改委审批的这个项目,到了2010年底资金到位,该桥是杨某某中标承建。
19、证人刘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其是2009年元月调入长垣县恼里镇政府工作,负责组织、宣传、恼里镇和谐社区工作。2009年之前是谭玉强负责,2009年4月至2010年初由其暂时负责,2009年7月3日受领导委托代表恼里镇政府与新乡万兴路桥公司签订和谐社区道路工程合同。2010年初之后按领导要求由谭玉强负责和谐社区道路工程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不足以认定谭玉强收受杨某某50000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1年,被告人谭玉强私刻一枚长垣县恼里镇人民政府公章;2012年11月左右,被告人谭玉强私刻两枚“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河南省公章刻制批准单、长垣县恼里镇政府证明,证明长垣县恼里镇政府公章刻制批准情况及长垣县恼里镇政府只有一枚行政印章,老章已销毁的情况。
2、长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河南省公章刻制批准单及开封市公安局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长垣县恼里镇政府印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捺印形成。
3、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其公司有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签订合同使用的是公章,没有使用过合同专用章并附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印文。
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长垣县恼里镇政府是机关法人的情况。
5、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证明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及未委托或同意谭玉强刻制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情况。
6、扣押物品清单、移送扣押物品清单、谭玉强私刻的三枚印章及照片,证明扣押谭玉强私刻的一枚长垣县恼里镇政府公章及两枚“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的情况。
7、长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移交印章的印文,证明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移交长垣县公安局的印章印文情况。
8、户籍证明,证明谭玉强,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
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恼里镇政府公章只能有一枚,期间合法途径更换过三次,谭玉强让给他刻一枚恼里镇政府公章,其不同意。
10、证人苗某证言,证明恼里镇政府公章只能有一个,不能有第二个,期间公章合法更换过三次,谭玉强手中没有保存恼里镇政府公章的情况。
11、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其是河南易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其公司与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来往,其不认识谭玉强,没有让谭玉强刻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章的情况。
12、证人杨某甲证言,证明其在长垣县宏力大酒店北边胡同西头路南住着,其门市房租给一洗车的,十年前门市房南头有一刻章的,但前两年没有刻章的租房。
13、被告人谭玉强供述,证明2011年其去县里报相关项目,当时恼里镇政府的章损毁了,又急着报项目,其就找到恼里镇党政办主任陈某某和恼里镇党委委员苗某,苗某让其去刻一个,后就到长垣县宏力大酒店北侧胡同里路南一个刻章门市部刻了一个恼里镇政府的公章。2012年11月份左右,长垣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检查各项建设图纸,因为其中一个图纸上的章不清楚,其就在长垣县宏力大酒店北侧胡同里路南一个刻章门市部刻了“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盖上,可能大小和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章不一样,就又刻了一枚。刻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章其和高某某联系,高某某说和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系好了,让其去刻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合同章,其就刻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玉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谭玉强伪造长垣县恼里镇人民政府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谭玉强伪造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谭玉强收受杨某某5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谭玉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玉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谭玉强关于赵某甲、曹某某分别给其20000元属实,二人给钱是让其去郑州跑事,且二人同去,钱也送出去了;杨某某给其10000元属实,但杨某某借其100000元,这10000元是利息,其行为构不成受贿罪;其刻章是事实,但经镇政府管章领导及公司同意才刻章,其行为构不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谭玉强关于其没有收取杨某某50000元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谭玉强受贿犯罪事实不成立,不构成受贿罪;谭玉强刻制长垣县恼里镇人民政府印章、河南新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印章,是因公刻章使用,没有为个人办事使用,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玉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谭玉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杜相禹
审判员  黄琦超
审判员  胡新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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