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935-1号 原告王璐,女,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勇、董兆,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梅,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王雨婷,女,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璐平,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诉被告王艳梅、王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璐撤回对被告王艳梅、王雨婷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360元,减半收取为368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200元,由原告王璐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