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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连红诉被告赵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018号 原告王连红,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健,男,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庆,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生。 原告王连红诉被告赵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连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018号
原告王连红,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健,男,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庆,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生。
原告王连红诉被告赵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连红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元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国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连红诉称,2013年11月15日被告赵国庆及其丈夫李满仓(曾用名李治军)以生意周转为名先后找原告借现金50万元,有赵国庆的欠条为凭。2014年3月3日,李满仓再次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有李满仓的欠条为凭。现李满仓因病去世,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未果。现在要求被告清偿欠原告的款70万元。
被告赵国庆未答辩,未到庭。
原告王连红提交如下证据:
被告赵国庆与李满仓的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夫妻关系。
淮滨县公安局固城派出所的证明,用以证明李治军与李满仓是同一人。
2013年11月15日赵国庆书写的欠条一张及短信通信一份,用以证明欠其款50万元。
2014年3月2日李满仓书写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欠其款20万元。
北京燕化医院诊断证明书、淮滨县固城派出所的注销证明,用以证明李满仓因疾病死亡。
机动车所有权人为李满仓的豫A1TN17车一辆,用以证明该车系李的财产。
被告赵国庆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被告赵国庆与李满仓(曾用名李治军)系夫妻,2013年11月15日被告赵国庆因做生意周转借原告王连红现金500000元,并书写一欠条。2014年3月2日李满仓借原告王连红现金200000元,李写一欠条。2014年8月李满仓因病死亡。李满仓生前有一辆豫A1TN17小型客车,该车现由被告赵国庆使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国庆欠原告王连红的款,有欠条为凭,被告李满仓生前欠原告王连红的款,有欠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赵国庆作为李满仓的妻子,继承其豫A1TN17号客车,赵国庆应在该车价值内清偿李满仓欠王连红的债务。不足部分,王连红愿意放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国庆清偿欠原告王连红的款500000元。
二、被告赵国庆用继承其丈夫李满仓的财产即豫A1TN17号小型客车清偿欠原告王连红的款200000元。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赵国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孝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清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