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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崇欣与乔志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90号 原告吕崇欣,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拥,河南钰琢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志宇,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 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90号
原告吕崇欣,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拥,河南钰琢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志宇,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王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崇欣诉被告乔志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崇欣于2015年3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崇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崇欣负担。
审判员  苏中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粉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