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姜清长,男。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姜小改,女,系姜清长女儿。 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卧龙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伟,男。 委托代理人杨清有,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简称人民财险南阳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吴文光,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克,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姜清长与被告黄伟、人民财险南阳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3月25日,原告姜清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是:事故发生时,原告认为伤情较轻,所以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经鉴定,伤情较重构成七级伤残,故原调解协议属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请求另案起诉撤销该调解协议。撤销后本人再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另行行起诉。故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清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姜清长负担。 审 判 长 王庆善 审 判 员 牛 娅 人民陪审员 马 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