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52号 原告王百浩,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羽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山,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心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银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江华,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百浩诉被告郑州越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江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百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百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百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2元,减半收取为5661元,由原告王百浩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