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百浩与郑州越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江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52号 原告王百浩,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羽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山,男,1982年12月2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52号
原告王百浩,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羽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山,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心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银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江华,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百浩诉被告郑州越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江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百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百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百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2元,减半收取为5661元,由原告王百浩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