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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二元结构论》该怎么读?(一)_sm秋水长天居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秋水长天居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3
摘要:读了我的“你读过《物权二元结构论吗》”一文的朋友问我这本书该怎么读?我一时也不知道怎么回答,原因很简单,我可能也读不懂,所以不敢乱说。 转而一想,作品就是写给读者,因而,对于读者而言,除了体会作者的思想脉络之外,很大程度上还要看作品能够给

读了我的“你读过《物权二元结构论吗》”一文的朋友问我这本书该怎么读?我一时也不知道怎么回答,原因很简单,我可能也读不懂,所以不敢乱说。


转而一想,作品就是写给读者,因而,对于读者而言,除了体会作者的思想脉络之外,很大程度上还要看作品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样启迪。接下来,我就一个人的阅读体会谈谈自己对于阅读《物权二元结构论》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第一,阅读《物权二元结构论》需要对传统物权法的知识达到熟稔的程度。当然,这应该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要相互对照着读,这样既能加深对传统物权法的认识,又能进一步理解《物权二元结构论》所提供的现代物权理论体系。


还记得,一位博友曾给我留言:“读《物权二元结构论》,需要英国财产法历史知识背景才能进一步理解争议何在。任何自洽的逻辑系统,不论自然科学的,还是社会科学的,都需要历史知识衬托理解。”我却不以为然。


我读过英国的劳森教授与拉登教授合著的《财产法》,以及美国的斯普兰克林教授撰写的《美国财产法精解》,也怪自己学历太浅,基本上读不明白,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可通约性是不可小觑的。所以要让每一个阅读《物权二元结构论》的朋友理解英美法系里的财产法知识是不现实的。


在我看来,我真正应该理解的不是英美的财产法,而是大陆法系之中私法体系的变迁,尤其是物权法知识体系的变迁,也就是《物权二元结构论》里所论的传统物权法。郑成思教授在《物权二元结构论》的序言中这样表述:作者显然是立足于欧陆法系的财产法体系,从史先生《物权法论》的框架为起点开研究的,而终点却并不似许多人那样又回到史先生的的框架中。


所以,传统物权法知识体系才是《物权二元结构论》的立足点,也就是说《物权二元结构论》的逻辑起点是镶嵌在传统物权法的知识体系之中的。由此可见,阅读《物权二元结构论》首先需要理解的是传统物权法的知识,而不是英美法的财产法知识。


对于传统物权法的知识,我觉得史尚宽先生的《物权法论》,谢在全先生的《民法物权论》,还有德国沃尔夫教授的《物权法》,还有日本我妻荣先生的《我妻荣民法讲义》之中的《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等都是不错的选择。只有对传统物权法有了透彻的理解,才可能真正理解物权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我们还需要明白的一点,《物权二元结构论》是属于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体系的,例如本书对于概念的批判之后的重构,还有本书的所体现出来的缜密逻辑性,这都体现了大陆法系概念法学的研究进路。


也就是说,尽管《物权二元结构论》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一些理论与制度,但是依然十分智慧的将其物权二元结构的概念体系之下。从一点上讲,物权二元结构依然是在概念的轨道依照逻辑规则运动的。


而且,《物权二元结构论》也是属于中国物权理论的,就像本书的副标题所要表达的那样——“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此书是对传统的物权制度理论的反思、批判与重构。因而,正是由于中国的现实问题与传统物权理论不相适应的尴尬与矛盾才催生了这一本《物权二元结构论》。

责任编辑:秋水长天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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