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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交易罪暴力上限要求的反思_陈长均(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9
摘要:因此,无论从刑法体系解释的视角还是犯罪之间关系的视角,抑或是法益价值比较的视角来分析,都不能认为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上限是致人重伤,更不能以此上限确定行为是否应定性为该罪,必须跳出根据暴力上限程度决定行为

因此,无论从刑法体系解释的视角还是犯罪之间关系的视角,抑或是法益价值比较的视角来分析,都不能认为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上限是致人重伤,更不能以此上限确定行为是否应定性为该罪,必须跳出根据暴力上限程度决定行为定性的思路。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