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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证据排除设立精准指引_法之徒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徒之博 发布时间:2017-07-02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刑诉流程的各阶段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从而在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于 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刑诉流程的各阶段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从而在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于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加之近年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在丰富非法证据排除内容的同时,也对细化、具体化、流程化非法证据排除提出了更多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对“非法方法”的内容、方式及程度的界定,也包括在不同情况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流程保障等等。

 五部门的规定响应了司法实践的呼声,从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个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完善,为严格、准确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定依据,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精准指引。从实体性规则而言,其不仅将“威胁”“非法拘禁”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也界定了相应的排除标准即“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

 这种排除并不限于单次供述,除非更换侦查人员再次权利义务告知且自愿供述,或者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再次权利义务告知且自愿供述以外,受刑讯逼供影响而做出的“重复性供述”将一并排除,即从整个刑诉流程上完全排除在刑讯逼供及其影响下所作出的言词证据,从根源上防范冤假错案。

 不仅如此,该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且必须保证录音录像的延续性、完整性。同时,该规定延伸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审查逮捕期、审查起诉期三个阶段对非法证据核实调查的权力。

 而在程序保障上,该规定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的刑诉各环节进行了全面覆盖,将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予以明晰,从而让非法证据排除更有章可循,既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渠道,也堵塞了重复滥用的可能,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同时也将遏制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的发生。

 当然,囿于刑事侦查水平、刑事侦查模式的限制,规定并不能说已经尽善尽美。可以肯定的是,其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达到了有所发展有所进步的预定目标,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制度,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其出台对刑事诉讼在当前及未来的格局,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法徒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