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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签弩”法律空白的论断从何而来?_法之徒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徒之博 发布时间:2017-07-02
摘要:近期,云南昆明中小学生所玩的玩具 “牙签弩”刷屏朋友圈,随着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玩具在不少学校均有销售,该“牙签弩”尤其是金属类的“牙签弩”穿透力惊人,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然而比穿透力更惊人的,是一些关于“牙签弩”属于法律空白,在没

 近期,云南昆明中小学生所玩的玩具“牙签弩”刷屏朋友圈,随着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玩具在不少学校均有销售,该“牙签弩”尤其是金属类的“牙签弩”穿透力惊人,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然而比穿透力更惊人的,是一些关于“牙签弩”属于法律空白,在没有国家法定标准之前,“牙签弩”就不能禁止,否则就是权力干涉市场的论断。

  法律方面来说,基于弩的杀伤力和攻击性,我国公安部门多次强化对弩制品管理,比如《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又如《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里面明确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实施行政许可。

  “牙签弩”尚未明确列入管制范围内的情况下,不妨退而求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援引的指向,即使当做玩具也需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否则便是违法。

  而根据《中国玩具安全标准》对玩具弹射器和有弹射器的玩具明确规定,“凡动能取决于玩具本身,而不取决于儿童的有弹射器的玩具,按4.12试验时,弹射体的平均动能不得大于0.5J。弹射器应当不能发射不是专门为此制作的弹射物”“弹簧式长枪和手枪、弓弩、射豆枪等所用的箭型弹射物不得用金属材料制造”“弹射物的端部应该是钝的,头部应有软性的防护头”,显然“牙签弩”均不符合这些标准。

  可见,“牙签弩”既不属于法律空白,也并非没有国家法定标准,相关论断的前提本身是站不住脚的。而从法理层面而言,若举轻以明重的话,“牙签弩”对人肌体的侵犯能力无疑在气枪老太的气枪之上,倘若摆气枪都要严厉打击,那对“牙签弩”视若无睹显然有违法理。

  进而言之,缺乏国家标准并不必然就代表相关产品不能进行管制,对市场规范、秩序管理方面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并不代表对人类身心健康更高位阶侵犯便可任意准许。随着创新速度的加快,相关产业整合边界的扩充,新产品、新种类往往会在相关具体标准之外,但所有的产品都不能触及人类身心安全、人类道德底线,而这个底线无疑就是产品管理的最终边界,也是其自由的最终边界。

责任编辑:法徒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