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96号 |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振昌,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抽逃出资犯罪,于2013年3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铁根、王成海,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振昌犯虚假出资罪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虚假出资罪,判处被告人李振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振昌以其不构成虚假出资罪和认定其行为造成10641.46万元损失属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李振昌,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俊喜 审 判 员 李延年 审 判 员 付学堂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郑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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