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民民初字第1385号 |
原告杜某某,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 负责人季某某 ,任该厂厂长。 被告季某某,男,1948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季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二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给双方当事人指定了举证期限为30日。本案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季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21日,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签订钢结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按实际投影面积每平方米210元计付。工程完工后,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拖欠原告工程款20余万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欠款207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季某某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2、承诺书一份,3、工程垫资方统计表一份,4、原申新纺织厂地面附属物清单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7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4份证据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季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4月21日,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签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每平方米单价210元,实际施工面积3641.57平方米,共计工程款764729.7元,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已验工支付工程款595000元,剩余169730元未付款。因剩余部分工程有瑕疵,完工率为80%,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实际欠原告工程款135784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至今未予偿还。除此之外,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还欠原告杜某某地基工程款72000元未付款。 另查明被告季某某是民权申新棉纺织厂合伙人之一。 本院认为,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欠原告杜某某工程款207784元,原告起诉要求偿还2077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民权申新棉纺织厂属于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季某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某某工程款207700元。 二、被告季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6元,由被告民权申新棉纺织厂、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吴 静 审判员 张 翔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红 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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