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信浉民初字第868号 |
原告周新(反诉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安宇赫,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魁,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黄训亮(反诉原告),男,汉族,47岁。 委托代理人吴宝华,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周新(反诉被告)与被告安宇赫、被告黄训亮(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新(反诉被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安宇赫自愿支付10000元,被告黄训亮自愿支付8000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周新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被告黄训亮(反诉原告)同时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新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黄训亮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新负担。反诉费120元,由被告黄训亮承担。
审 判 长 张金强 审 判 员 程 艳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