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西少刑初字第70号 |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书慧,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书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书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王书慧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西华县城青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侯贾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XX驾驶的豫PJW83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公路东侧相撞,造成王书慧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后经抽血检验,王书慧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王书慧供述和辩解称,我当时是从糖果路往北走,沿青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前方同方向有一辆上车两元的公交,旁边有人拦车,前边那辆车就停在路中间了,我就驾驶两轮摩托车撞上了。后来我就不知道了。我喝酒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王书慧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西华县城青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侯贾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XX驾驶的豫PJW83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公路东侧相撞,造成王书慧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后经抽血检验,王书慧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书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西华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王书慧的户口信息及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书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书慧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书慧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书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7月1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沐 华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灵 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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