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2)嵩民二初字第78号 |
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80年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郑某某,男,1972年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将开庭传票对其送达,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2009年5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同年1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生活习惯不同,造成双方意见不和,经常吵架,感情破裂。半年后两人分居至今,且现在被告下落不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子女。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郑某某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约半年时间,后因生活习惯不同,双方经常吵架,感情不和,遂分居,两人失去联系。双方无生育子女。2012年11月份原告吕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几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仅在一起生活半年时间就分居生活,感情基础薄弱。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并失去联系时间超过两年,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席晓峰 审判员 陶 森 助理审判员 马琼艺 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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